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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故意杀人被羁押7年 律师雄辩检察院终撤诉
2007-08-09 13:50:54 来源:
[案由]
2006年3月6日,兰州市检察院以兰检公诉一[2006]41号起诉书,将被告刘某起诉至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,要求追究刘某故意杀害两人的刑事责任。
[案件简介]
据起诉书认定:“1996年2月,被告刘某称在兰州有一批废旧铝线需出售,诱骗河南省某市农民石某、白某携款来兰收购”。当石某、白某与被告刘某一同乘火车抵达兰州后,并一起入住兰州某厂宿舍内,当晚20许,被告刘某为了占有石某、白某的钱财,趁石某、白某不备,持铁棒猛击石某、白某的头面部,致使石某、白某当场死亡。从本案案发截止起诉时,被告刘某已经被羁押7年之久。
[辩护思路]
我所接受被告刘某之父的委托,并征得被告本人的同意,指派我担任被告刘某的辩护人。在通过会见被告、查阅案卷材料之后,我发现公诉机关要追究刘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,存在以下问题。首先,本案的凶器至今没有找到;其次,被告刘某的有罪供述不仅与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不符,也和生活常里相违背;再次;侦查机关也没有对现场足迹进行鉴定,无法排除除了石某、白某与被告刘某之外的他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合理怀疑,而案发现场厂内门卫制度形同虚设,根本不能证明案发当天只有石某、白某与被告刘某进入厂区。我从以上观点出发,在本案庭审时,从多种角度,据理力争,最终案件以我较为满意的方式结案。
[法院裁定]
2005年5月24日,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兰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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